厦门一老板恶意拖欠工资 玩失踪被抓终获刑
本报讯(林艺萍 通讯员 龚瑞欣)日前,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,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0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。该案成为2011年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实施以来,海沧区运用此罪名宣判的首例案件。
2010年,被告人刘某在海沧区新阳街道投资设立了某工艺品公司,并出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。因经营不善,该公司自2014年6月起开始拖欠员工工资。至2014年11月9日,该公司已拖欠35名员工工资共计29.4万余元,并给部分员工写下欠条答应尽快筹款发放工资。然而,刘某随后便关闭手机失去行踪。
讨薪无果的员工只好向海沧区人社局投诉,区人社局立即展开调查取证,并向该公司下达了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》,但该司未予履行。随后,区人社局经研究认为,刘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,数额较大,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,其行为已触犯了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六条,构成犯罪,遂以“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”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。
2016年1月1日,被告人刘某在广东省惠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。后经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,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;判处被告人刘某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剩余欠款17万元。
截至目前,区人社局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此类案件3起,涉及职工143人,金额107.5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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